西宁约1.5万只狗要报“户口” |
藏獒卖场 - 养犬法规 日期:07-10-26 20:10:25 [繁體版] 藏獒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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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登记服务费600元。年检费每只犬每年300元。在重点管理区内,凡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建筑工地等因工作需要所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也要缴纳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
犬只繁育饲养基地的犬只,《养犬管理登记证》实行大证管理(即一个饲养基地根据犬只饲养规模,只办一个《养犬管理登记证》,不单独对每只犬办《养犬管理登记证》),其收费标准为:饲养规模在10只以上、30只以内的,《养犬管理登记证》每证收费2000元;饲养规模在30只以上、50只以内的,《养犬管理登记证》每证收费3000元;犬只繁育饲养基地饲养的犬只,不实行年检制度,也不缴纳年检费。
不按规定养犬要受罚
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不按规定给所养犬只办证,或在禁养区饲养犬只的要受到处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养犬初始、年度审批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行拴养、圈养或者外出遛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
养犬污染环境卫生,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养犬人未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犬只死亡情况,或者未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开办犬类养殖场,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不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依法处罚。养犬人不配合公安部门将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留检所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作者:文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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